一、不准包養三奶、四奶等以上的奶(含三奶);
二、不准白天在講台上「三講」、「三個代表」、「掃黃打醜」,晚上卻在鬼混的時候,以政府官員的名義拒絕付費;
三、在外地出差,白天不准在賓館門口四處找「小姐」;
四、不准利用職權,為老婆子女以外的其他親戚、保姆等人做生意開道鋪路;
五、出外考察、訪問、開會時,順便旅遊和吃喝玩樂等開銷中,招小姐的費用不能用公款報帳;
六、出境考察觀光,不能用巨額公款進行豪賭。
七、級別不夠高的官員,不准用公款購買進口豪華專車;
八、有大額不明財產被查處後,不准簡單的推說不知道原因,應該發動教育妻子兒女,請她們盡力回憶,是在什麼時候誤收了客人的貴重的禮物。
九、不准將八歲以下的兒童少年錄用為幹部,月月領工資;
十、不准將坐臺小姐任命為宣傳部長,也不准將文盲、流氓任命為法院領導;
十一、不準提拔已經審查判刑過,或正處於緩刑中的貪官污吏,當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也不能當黨委書記;
十二、向貧困戶送溫暖,拍完錄像後,不准將所送大米、糕點等物再帶走;
十三、有農民和下崗工人來人民政府門口討溫暖,動用人民警察將他們拉走和驅逐時,不准將其打傷或關押;
十四、自己插手的建築工程出事,或任內出了重大傷亡事故後,不准利用軍警或社會暴力團夥封鎖消息,也不能打傷和關押記者;
十五、不准四處借糧、囤積糧食,製造假象,欺騙國家總理;
十六、農民交不起提留款,帶人前去抄家時,不准弄出人命;
十七、不准用自製代貨幣,並且強行換取換取人民幣;
十八、離退休之前,不准大規模批發甩賣「烏紗帽」;
十九、不准吃下屬幹部妻子的奶;
二十、應該注意提醒自己外國國籍的朋友和港臺等地的合作夥伴,在遇到有人「誹謗」 和「誣蔑」他們有欺詐或其他腐蝕政府官員的行為時,不要隨便私自使用我黨的專用名詞,諸如「反動分子」、「反華勢力」等等。
二十一、不准僱請殺手刺殺同僚或上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