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時期以來,中國人從上到下似乎形成一個共識,把自己國家出現的許多問題,歸咎於「法制不健全」,甚至以此作為落後的根據,既替善於文過飾非的人找到推脫責任的藉口,又開創了一些新的 「商機」。一時間,國家人大委員長(彭真)親自抓法制建設,大學增加了法律函授學習,各地普遍成立了律師事務所,其速度讓人想起大躍進年代的「大辦鋼鐵」來。給始終在社會基層生活實踐的筆 者,有了一次耳聞目睹、再開「眼界」的機會。
在一份加工合同執行過程中,友人作為相關產品技術轉讓方,幫助生產工廠牽線聯繫部件加工,最後在他們的加工合同上作為見證(不是擔保),也簽名蓋了章,卻沒有從這份合同的任何一方收取任何額外費用或回扣,更不是合同直接受益人。但是執行過程中間發生糾紛,本來責任是不難釐清的,只是因為牽涉金錢問題扯起皮來。最後友人出於幫助都是熟人的雙方解決問題,去法律事務所資詢,當時接待律師一口認定事實清楚,責任明確,打起官司來是有把握的,於是友人就建議他們通過法律解決。沒有想到正式進入法律程序以後,情況突然發生變化。在調解時,法院經辦人竟然把責任莫名其妙地推到作為個體戶的友人身上,要他拿錢出來付掉算了,把友人氣得「七竅生煙」。終於打聽到,原來那個被告廠的一個廠長的兄弟,正好是這個法院的院長!只是因為友人也非出門兩眼一摸黑、只能任人擺佈的「土老財」、除了花錢消災外沒有反抗餘地。否則窩囊一點的,回去可能氣得大病三日甚至吐血而亡。鋼烈一點的,也可能身上綁幾個手榴彈去跟他們同歸於盡了。令人終於體會到一點《水滸傳》裡「官逼民反」的心情味道。
這是十幾年前的事,當時推行改革開放政策時間不長,大部分幹部和民眾對國外情況瞭解得既不深刻又不全面。只是因為一面看到西方國家的富裕繁榮,另一方面又看到那裡律師多如牛毛,事事要靠打官司解決。把這兩者聯繫到一起,得出了法制和「好日子」的直接對應比較關係,以「換湯不換藥」 的習慣方式,把「階級鬥爭一抓就靈」的口號,變成了「法制建設一抓就靈」,其教條的思維模式和工作方法一點都沒有變(這才是中國官場和社會的一條惡習)。如果十幾年前,批評筆者這種說法有主觀、武斷之嫌還是可以接受的話,現在再這麼看,就有點說不過去了。因為今天從中國到美國、北約再到聯合國,都舉得出足夠的例子,證明法律在真正關鍵時刻的「無力、無奈和無能」。
這才是最理所當然不過的事了,因為我們既然已經把爭取個人利益(集團只不過是擴大了的個人)當成最高原則,就已經否定了「公平」的事實存在。那麼又怎麼能指望「法律天枰」的指針,會不根據兩造「實力法碼」的大小,停留在相應的傾斜位置,反而要違背物理平衡常識,去停留在那個真正的中線上呢?所以,現在還以為只要「健全法制」,作為弱者的社會大眾就可以得到完全保障的觀點,在理論上就已經和當前公認的價值觀向違背,所以是絕對不可能實現和有誤導之嫌的。作為法治先進國家的美國,從那裡的「國會管制獻金法案」的難產,「安然破產案」的發生,到大法官把「網路兒童色情宣傳」判為「言論自由」,等,這樣一些明顯不符合社會根本或長遠利益的情況發生,就可以證明。
其實,無論東西方的先人,是認識到這個問題的。他們從來沒有像今天人類這樣只知「單向思維」。中國人最早建立了「道德」的觀念,從精神上建立一套規範和約束的基本標準和方法,由自我的覺悟和客觀形成的輿論壓力來約束多數人的行為,而只是用法律來對少數不能或不願約束自己行為、對社會和他人造成破壞或傷害時,作為懲罰和強制糾正的手段。西方則依靠宗教,以更具「權威」的外力,用終身不斷的「耳提面命」(上教堂「做禮拜」聽神父或牧師講道和去做「自我批評-懺悔」)來起 「威懾」作用。而無論東西方法律審判制度中的「宣誓」,就等於已經承認一個更高層次約束的存在,在法院法官開始審理前,原、被告都要先發誓不說謊話,而這樣的發誓就是建立在道德或宗教基礎上的。一旦這個基礎削弱,法律的公平和正義性也馬上大打折扣,這樣的情況早已是公開的秘密,不需要舉例去揭人老底了。
筆者外語不靈,不能去以西方的思維方式去體會這個問題,但是相信真正人類的良知一定是相同的。所以絕對不承認、也不接受任何不承認道德(或宗教信仰)高於法律的價值觀。其實道理也是非常明顯的。
完全可以用我們在交通行為中的常識來理解。法律相當於在道路上用不同顏色油漆畫出來的線條或標誌以及兩旁的保護攔桿,用來告訴駕駛人道路的狀況、速度限制和該地段具體(不)應該和(不)能做什麼,儘可能防止惡性事故;而道德相當於設置在道路上方、告訴駕駛人「前方哪條路到哪裡去」 的指示牌。我們為了保證行車秩序和安全,必須注意和遵守地面那些標誌,否則可能製造交通事故或吃「罰單」。但是更需要注意看上面的標誌才能保證到達計畫要去的「目的地」,否則,就算完全遵守了所有的交通規則和標誌,一點沒有出問題地順利駕駛,但是只要沒有抬頭注意看上面標誌牌的指示,就不能保證一定能夠到達目的地,甚至要是不退回去一段再重新上路的話,可能就永遠到不了計畫要去的地方。
道德就像道路上方的方向和路徑指示,原來的交通指示是要告訴你可以到達的方位或具體目的地,現在則是為那個民族文化傳統中的理想社會的建立,制訂了必要的行為標準和規範(而對宗教國家,那個目標就是「天堂」)。法律則是路面上的那些標誌和欄杆,用來保證那個社會的生活秩序和正常運行。
現在再來看道德和法律,它們的分工和作用就很清楚了。道德是一個民族為了建立自己理想的社會所設計出來的基本行為守則,而那種理想社會的確定,和那個民族的所有主客觀條件(人口、資源、地理環境和文化等),都有著密切合理的互動聯繫,不是想變就可以變的。可以說一旦能夠普遍自覺遵守實行之日,就是那個理想社會達到之時。而法律則是在向目標前進過程中,用來根據時代條件和具體需要的不同、將一些抽象、原則的道德準則具體化,並彌補當時社會沒有自覺和全面遵守道德的不足。所以,如果法制不健全,就像道路的交通標誌不完善,會影響正常車速甚至容易發生交通事故一樣,使得社會發展速度和生活安定品質受到影響。但要是沒有了道德,就像高速公路上沒有指示前方到達地標誌一樣,路況再好、開得再快都沒有用,萬一開錯方向,就永遠到不了想要去的目的地。而作為正常的「駕駛人」,我們能夠不考慮要去的目的地,只是看哪條路好,就往那條路走;或根據路的好壞來決定目的地嗎?
嚴格地來說法律和道德在本質上,是有原則、層次上的不同的。法律是利用生物學的條件反射原理,以強迫勞動、坐牢、甚至體罰之類的懲罰,使人感到精神和肉體的痛苦,從而養成對某些行為後果的畏懼而不敢去做的習慣,這和馬戲團訓練動物的理論並沒有實質上的區別。而道德則是完全只能建立在只有人才具有的,可以自覺約束和理智控制自己行為的特殊、唯一的「人性」基礎上,我們難道可以想像讓貓狗去聽神父牧師講道、或在寵物學校設「道德課」嗎?
用這樣的觀點再來看看當前世界各地發生的一切,就很容易理解了。因為今天所謂的那些社會學理論什麼都說不清楚,竟然讓人將道德和法律這樣兩個不同層次上的概念相提並論地談起孰優孰劣、要以一個概念來取代另一個概念。要真是如此將道德概念取消(或宗教神聖、權威性喪失),那麼對任何一個沒有道德(或信仰)的民族,「死魂靈」「行屍走肉」就是最恰如其分的形容詞,能夠區分的,只不過在前面加上「守(或不守)法」的修飾前綴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