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2-12-27 03:58:00作者:
2003年1月1日開始,美國移民局將改變留學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自2003 年1月1日起,外籍留學生在轉學期間,停留美國不能超過五個月;如果留學生在五個月之內未能到另一所學校上課,則該留學生必須離開美國。五個月期限的起始時間是從上一階段學習結束開始計算。此外還規定,在一個學習階段結束,到另一個學習階段之間,也不能超過五個月。即使是實習後再到其他學校就讀,也須在實習結束後五個月內到新學校上課。
移民局新的學生管制電腦系統要求所有新生都必須使用新的入學許可表格 SEVIS I-20。新留學生、及親屬,和簽證延長申請、實習、工作許可申請,都需要這份新的表格。現已在美國就學的留學生,其 I-20 表格可以沿用到 2003年 8 月。
移民局承諾,若因電腦錯誤而使留學生在美居留出現問題,移民局允許各校外籍學生顧問可以糾正移民局的電腦錯誤,恢復該留學生的身份。若學校外籍學生顧問在輸入學生資料時造成錯誤,留學生有責任向移民局提出報告。移民局認為,外籍學生應為自己在美國的合法居住及合法身份負責。
移民局還表示,留學生更換住址時,要通過外籍學生顧問在 SE-VIS 電腦上輸入新地址;同時需填寫地址更換表寄移民局,兩者缺一不可。
世界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