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報導,個案中的一名黃姓男子,以企業移民身份來加,被移民部指誤導家庭狀況遭拒絕居留。第二任妻子則被指間接虛報資料,即使在加國誕下一女,亦不能以人道理由留下。結果一宗簡單而順利的企業移民申請,成功抵埠亦遭遣回。
個案指黃姓男子移民後,被發現有另一名妻子及兒子在中國,雖然兩人在兩年後離婚,並與當初與他一同移民加國的女子結婚,但移民部指黃姓男子在申請移民時有誤導成分,不准入境;同行女子後來雖然成為第二任妻子,但亦因為主要申請人不合資格,女子間接構成誤導,亦不能移民。
女子聲稱對黃姓男子以前的婚姻毫不知情,她並為該男子在加國誕下一女嬰,但移民部認為父母回國,不會影響女嬰的福祉,故此對申請以照顧加籍嬰孩為理由要求留下,亦不獲接納。
移民律師錢路指出,這宗個案,因主要申請人未能正式報告家庭狀況,清楚了斷前一婚姻,在申請時又沒有誠實說明,以致構成欺騙移民官員的指控。
因為移民條例要求,所有申請人的直屬核心家庭的親人都要進行體檢,18歲上的更要做無犯罪記錄證明。
他說:「前一段婚姻未結束,後一段婚姻未開始,構成欺騙,這並非典型個案,主要申請人只要向移民官說明,正在辦理離婚,正在分居的妻子便不用進行移民前體檢。」他相信無知,或是受他人誤導,才會令一宗簡單企業移民個案以遣返告終。
他指出,更典型的例子是,一些夫婦在申請時沒有報告家有嬰兒,到批准後不知如何申報。
「漏報」可能因為申請需時,到批准時才懷孕出世,補報怕嫌麻煩。
正確途徑是馬上向移民部官員更新家庭狀況資料,並帶嬰兒到醫生處進行體檢,重新申請一次,否則會因為沒有申報,令嬰兒不能隨父母移民,另一後果是,漏報一旦遭揭發,申請人本身的移民資格或甚至公民身份亦可能會遭吊銷,不管是五年或十年後遭揭發。
律師提醒,移民申請人要將法律條款弄清楚,不能草率作假怕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