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軍(資料圖)
【看中國記者穆一然綜合報導】隨著王立軍事件的終結,無數冤假錯案被曝光,遼寧錦州「4•25特大涉黑案」就是典型的一例,從整個案件的偵辦和資產處置過程,我們可以一窺重慶的「打黑模式」。
據《中國經營報》19日的報導,「4•25特大涉黑案」是王立軍任職遼寧盤錦期間的最後一個大案,該案歷時5年還未宣判,至2012年5月,涉案的49名被告人中39人已被釋放,當初被控方認定的上百名被害人幾年來四處為首要犯罪嫌疑人張俐眾申訴,揭露警方強迫他們簽字並做假筆錄的醜聞。
張俐眾案始於2008年4月25日,時任錦州市公安局局長的王立軍當時接到一封來自錦州黑山的舉報信,信中稱,有黑社會背景的張俐眾在黑山經營採沙過程中,濫採濫挖、破壞資源,破壞當地的採沙經營秩序,侵害當地群眾利益。
隨後王立軍成立了 「4•25專案組」調查此案,2009年底張俐眾被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錦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批准逮捕張俐眾。在這期間,錦州警方共抓捕60餘人,49人被羈押看守所待審,其餘被勞教或無罪釋放。
「但凡和張俐眾有點聯繫的,不管拐了多少個彎兒,都在被調查之列。被抓的人當中很大一部分根本都不認識張俐眾」,張俐眾一位被調查多次最後確認「沒事「的朋友頗有感慨的表示。
王立軍要求「不定黑不行」
張俐眾是遼寧省錦州北鎮市人,當地知名人士,景鑫石材有限公司老闆、北鎮市窟窿臺蔬菜批發市場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當選北鎮市人大代表,並被中小企業局授予「先進工作者」稱號,是北鎮市農村「十大狀元」之一。
北鎮市正安採石場業主王玉昌對媒體表示,專案組曾經找到他們調查張俐眾在整合周邊採石場、強迫交易的材料,當時在場的十多個採石場主都作證表示不存在強迫交易,大家都是心甘情願與張合作。採石場的業主們這樣評價張俐眾:雖然家裡是農民出身,但他頭腦聰明、眼光長遠、辦事果斷幹練,「張俐眾整合了北鎮市52家採石場……統一價格統一管理,經營有序了,價格也提高了,我們都賺到了錢。我們不是受害人而是受益人!我們支持司法機關依法打黑,但堅決反對不顧法律與事實的任意擴大和抹黑!」這是北鎮市砂石場52位業主聯合寫的一份反映材料中的內容,而這52人均為檢方《起訴書》中所提到的「受害人」。
雖然專案組得到了北鎮市正安採石場業主們的答覆,但兩個月後,這些採石場業主們被要求在白紙上簽字摁手印,「沒想到,這簽字的白紙後來就變成了法庭上證明張俐眾強迫交易的證詞」, 王玉昌說。據公安局一內部人員透漏,「辦案人員之所以採取這種方式,與王立軍的關注、監督有關,材料湊不上,王立軍這關沒法兒過。」實際上,早在2008年的正月,錦州警方便已派人駐紮北鎮開始暗中調查張俐眾。據傳案發兩個月後王立軍離開錦州,但仍電話關注此案的進展,並多次強調「不定黑不行」。
2010年7月6日,嫌疑人張俐眾被提起公訴,罪名是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等8項。2011年1月11日,錦州市古塔區法院(下稱古塔法院)一審判決判定「涉黑」罪名不成立。最終,古塔法院以張俐眾犯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串通投標罪數罪並罰,判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但隨後錦州市古塔區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法院的判決結果「量刑畸輕」。 2012年3月6日,錦州市檢察院指定錦州市凌河區檢察院(下稱凌河檢察院)審查起訴,但《起訴書》第一項控罪仍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至今該案未有最終結論。
張俐眾的代理律師、遼寧萬嘉律師事務所律師任少濱表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一項空泛的罪名,就是「母罪」,需要涉黑罪名之下的「子罪」去證實。此案中最大的兩項子罪就是尋釁滋事和強迫交易,凌河檢察院的《起訴書》當中加入了多起強迫交易的行為,實際上是為了達到指控「涉黑」的目的。而中國政法大學疑難案件研究中心邀請的專家們給出的《法律意見書》表示,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的「關於張俐眾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沒有具體實施的概括認定,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備受爭議的警方「代管」資產處置
2008年4月25日張俐眾被立案偵查後,張的企業資金、交通工具、經營資產等陸續被警方凍結、扣押和代管。據錦州市凌河區檢察院《起訴書》顯示,案發後,公安機關凍結張俐眾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錢款共計2381381.66元,收繳1267000元,追繳張俐眾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投資房地產開發資金17900000元,扣押機動車12輛,扣押各種生產機器設備253臺,監管石場47處,並追繳全部資產產生的孳息。
警方的資產處置方式受到多方質疑。採石場的業主們表示,「如果張俐眾被判‘黑’,你可以處理人家資產,但是現在沒判呢。那時候剛剛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就插手經營,把張俐眾經營企業的權利給剝奪了,沒道理。」
北京一位律師表示,《起訴書》中的表述存在明顯的‘未判決先定性’的問題。該律師解釋道,法院未判罪之前,張俐眾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仍為「涉嫌」,而《起訴書》中直接表述為「公安機關依法凍結張俐眾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錢款」、「追繳張俐眾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投資房地產開發資金」已屬定性。多名法律專家表示,地方行政機關或公安機關「代管」涉案嫌疑人資產於法無據,法律上不存在「代管」的概念。
多位採石場的出納員表示,在警方接管的第一年,景鑫石材公司的利潤均匯入了錦州市公安局「4•25」專案組成員的個人銀行卡裡;後來利潤被上交到北鎮市公安局的專門賬戶裡。
代管景鑫石材的北鎮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裡野表示,存入財政專戶的石場利潤沒有動,等待判決結果,「每月有財務人員收賬,有現金有會計」。但2008年5月至2009年5月匯入錦州的資金去向仍不明。《中國經營報》的記者試圖聯繫持有銀行卡的兩位「4•25」專案組成員,但未得到答覆。
王立軍的結局也許讓許多無辜的受害人心感安慰,但王立軍「一手遮天」背後所折射的複雜的利益關係網或許是一顆定時炸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