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13-05-19 14:40:01作者:
各位申請入籍的朋友請您不要急,只要住滿3年,會很快取得公民。
很少人像我追逐公民夢如此漫長:
1998年7月12日第一次全家移民;
我是空中飛人,一年住約一個月(所以我也是溫哥華機場的列民黑名單,每次入關必會被叫去移民局詢問,真是苦不堪言);2004年實施楓葉卡制度後申請楓葉卡(理論上5年內住不滿2年不該提出申請,應申請放棄移民資格,日後想團聚再辦夫妻依親即可);2005年被通知面談,2個月後給了1年期的楓葉卡,剛好我也想與家人團聚,故而結束海外一切事業於2005年6月返加定居;豈知返加一個月就收到離境令Removal order(沒有履行居住義務)。我因已決定在加國落地生根,所以提出上訴,等了一年半才開庭審理,結果可想而知是敗訴(因為移民法官不會創造一個對他們不利的判例日後被沿用),不得不於2007年3月離境(其實應該不要上訴立即接受Removal order而離境,並立即辦理依親-夫妻團聚,以免浪費居住時間)
2007年4月申請夫妻團聚,2007年7月第二次獲得移民身份;此後一直與家人住在大溫地區;
2010年8月19日提出公民申請
2011年5月4日開始審理
2011年6月13日轉到 Citizenship Vancouver office
2011年10月12日參加窗口面談,覺得OK
2011年11月30日收到補件通知(可能我過去移民住不滿及機場盤問的不良記錄);同年12月19日寄出600頁的補件資料;
2012年4月4日宣誓
2012年4月16日拿到護照
以上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