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識告訴我們:所有殺戮都有動機,沒有無動機的殺戮。
閻錫山的軍隊為什麼要殺劉胡蘭?傳統史書在這方面,一直採取了吞吞吐吐的態度。關於劉胡蘭「就義」的課文原文,也沒有提及閻錫山的部隊殺害劉胡蘭的原因,而採用了放大劉胡蘭紅色身份的做法、有意引導中小學生認為:劉胡蘭死於她的黨派身份。
事實上,這種遮遮掩掩的做法,起到了欲蓋彌彰的作用。
那麼,閻錫山的部隊當年到底是為了什麼、非要殺死這個年僅14歲的小女孩呢?其實,一些資料還是模模糊糊地有所提及、因而還是有跡可尋的——因為劉胡蘭參與殺死了山西省文水縣雲周西村的村長——石佩懷。
中國內地的一些公開材料,對於劉胡蘭參與謀殺案件的這個記錄,例如以下:
例一:山西省政治協商會議所編的《山西文史:少女劉胡蘭之死前後》,對於劉胡蘭被殺的原因,持的是這樣的公開說法:
「….....雲周西村偽村長石佩懷,為閻匪派糧派款、遞送情報,是人民群眾的死對頭。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被劉胡蘭配合區長陳德照和武工隊員處死。消息傳開,駐紮在大象鎮的閻匪七十二師二一五團一營的頭目惱羞成怒,決定實施報復行動。於是,劉胡蘭等七位烈士慘遭殺害…......」
文字很顯淺,記錄很清楚,不需要我註釋了——是劉胡蘭參與殺死村長石佩懷在先,閻錫山部隊捕殺劉胡蘭在後——國民黨部隊殺劉胡蘭,並非是無緣無故的。
例二:河北省政治協商會議主辦的《文史精華》2011年第10期,刊登了石耘的一篇文章《殺害劉胡蘭的凶手伏法記》,文章在這一點上,說法也是相同的,原文照錄如下:
「.........1946年12月21日,劉胡蘭積極配合武工隊,將雲周西村反動村長石佩懷處死。閻錫山所部國民黨軍隊惱羞成怒,決定實施報復行動.........」
記錄吻合——是劉胡蘭殺村長在先,國民黨殺劉胡蘭在後。
例三:人民日報社主辦的人民網「黨史頻道」下轄的欄目「永遠的豐碑」,於2013年1月12日刊登的《劉胡蘭生平簡介》一文,說法也是基本相同的,原文如下:
「.........雲周西村的反動村長石佩懷,為閻錫山軍派糧派款、遞送情報,成為當地一害。1946年12月的一天,劉胡蘭配合武工隊員將其處死,閻錫山匪軍惱羞成怒,決定實施報復行動..........」
可見,儘管吞吞吐吐,中國內地的各種公開資料,其實也並沒有絕然否認這個事實——是劉胡蘭殺人在先,因而被殺在後。
儘管上述各種公開資料,對於劉胡蘭參與謀殺村長石佩懷一案,用了諸如「偽村長」、「人民群眾的死對頭」、「反動村長」、「當地一害」.......等等各種政治化的詞彙為她開脫,但是,無論如何修辭,真相仍然是鐵板一塊:劉胡蘭參與謀殺了村長——村長石佩懷的思想表現反動不反動,那是另一回事,有一點是肯定的:村長石佩懷也是一個人,也是中華民國的一個公民,他和劉胡蘭一樣,都是中華民國的一名合法公民。
那麼,既然如此,問題就來了:一個年僅14歲的少女,她懂政治嗎?她瞭解自己的利益所在嗎?她確切地知道什麼叫做「革命」嗎?她真的明白什麼是對這個國家和民族有利的嗎?而她又是否知道——革命最終能帶來什麼嗎?又是誰,將一個年僅14歲的、不諳世事的幼小女孩子,拖進了國內革命鬥爭的戰壕裡?
好吧,退一步,我們假設這個女孩子儘管年僅14歲,但是卻有著一顆70歲的政治頭腦、老成謀國、懂得「救國救民」之道,那麼,即便如此,一個年僅14歲的女孩子參與謀殺一個立場傾向於國民政府的村長,是否正當?說到這裡,我們必須引入兩個概念——「戰鬥人員」,和「非戰鬥人員」。
即便我們假設這場內戰正當,那麼殺一個村長,仍然有必要區分——這個村長,算不算一個戰鬥人員?如果他不算戰鬥人員,那麼我們殺死這個村長,和當年濫殺中國平民的日本鬼子,又有什麼區別?
抓住要點了——區分「戰鬥人員」和「非戰鬥人員」,成了在本案中辨別是非的一個鐵標準。
那麼,這個村長石佩懷,是不是一個「戰鬥人員」?關鍵在於「派糧派款、遞送情報」這兩條指控,能否使村長石佩懷的「戰鬥人員」身份得到確立。
首先,劉胡蘭案件材料指控的石佩懷為閻錫山「派糧派款、遞送情報」等「罪狀」,未必屬實,但是,為了探討這些事情的性質,筆者在此,權當它們是屬實的。
首先看「派糧派款」這一條。筆者認為,這一條不足以使石佩懷成為「戰鬥人員」。理由是:所謂「派糧派款」,其實就是正常的稅收工作,石佩懷作為一村之長,無論在戰時還是非戰時,為政府徵收稅款,是合法的、正常的、份內的行為,無可厚非。石佩懷在這一點上,並沒有做錯。
其次看「遞送情報」這一條。「情報」又可以分為「軍事情報」和「非軍事情報」——如果石佩懷給閻錫山遞送的是非軍事情報,則當然是份內之事,無可厚非。而就算它是軍事情報,恐怕石佩懷也罪不至死——試問:一個小山村的軍事情報,能有多大的價值?
再退一步而言,就算石佩懷是為國民黨蒐集了軍事情報,那麼石佩懷也應該由「人民軍隊」逮捕、並由「人民軍隊」的軍事法庭予以審判….....總之,無論如何,處決石佩懷一事,也輪不到一個年僅14歲的鄉野少女下手。
不要說一個在內戰中給國民黨軍隊遞送情報的村長,就算是國民黨的警察,都不能算是戰鬥人員。
試問,在整場內戰的過程中,給國民黨軍隊提供情報的,又何止石佩懷村長一人?如果細究起來,國民政府各地大大小小的官吏、警察、保長、鄉紳、檢察院、法院、新聞記者…….甚至不少人民群眾,恐怕都幹過這一類的事情。如果他們全部都該死的話,那麼恐怕得來一場曠日持久大屠殺,才能殺得完。
講到這裡,諸位恐怕應該明白了,劉胡蘭一案的真相是:一個未成年的農村少女,不幸涉足內戰、而且參與了謀殺村長的命案,並最終因此而被國民黨軍隊報復殺死。
但是,話說兩邊,那麼閻錫山部隊這一邊,又有沒有做錯?答案也是很明顯的:閻錫山這一邊,也是做錯了。因為儘管劉胡蘭犯下了殺人大罪,但她畢竟是一個年僅14歲的小女孩,未成年人,罪不至死,而退一步來說,就算是要處決,恐怕也犯不著對一個小女孩動用「鍘刀」這種極度恐怖、凶殘至極的刑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