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馬志文,男1963年出生,漢族,復員軍人,農民,含冤入獄10年刑滿釋放,視力殘疾三級,戶口所在地:黑龍江省延壽縣延壽鎮紅旗村二屯,現在住址是沿街乞討,流落他鄉。手機號碼:17010108390。
被控告單位:黑龍江省省委和省政府。
法定代表人:黑龍江省省委書記和省長。
控告請求
依法追究被控告單位,包庇、袒護和縱容、指使手下職能部門(省、市、縣三級公、檢、法、死、政府和黨委),嚴重違反黨紀國法、不落實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國家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黑龍江省延壽縣延壽鎮沒落實,(1)致使我和弟弟馬志豐每人應得的60畝耕地而得不到。(2)致使我母親李蘭永久性轉賣和頂替債務的70畝耕地而收不回來。
二、2004年,延壽鎮紅旗村當時的村支書劉寶,以權謀私欺壓百姓,強行霸佔我家建房用地,因我的追究,推給公家。紅旗村衛生所和防疫站,現在是曲辛辛的住房。至今未還。這塊建房用地,是1983年以來,我家一直耕種的耕地。是1986年我家旱田地改成水田地剩下的一個角(我家一直用這塊建房用地種菜),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期間,我家拿過農業稅和地畝數提留款。特別是這塊耕地,當時我已經把延壽縣國土局主管建房用地的工作人員(魯剛、費召輝和那小東三人),帶領到紅旗村現場給我驗建房用地,並且當場發給我建房用地審批表,讓我等待審批結果,與此同時,我也請示過延壽鎮當時的副鎮長王浩軍,他明確的告訴我,說這塊建房用地沒有任何人請示,又讓我等待審批結果。當時的村支書劉寶,沒有任何申請,強行霸佔,在我家的建房用地上建房,延壽縣國土局和延壽鎮政府,不但不處理紅旗村的違法亂紀行為,反而給紅旗村補辦一切建房手續。
三、2004.10.21.晚6點30分,當時的村支書劉寶,在本屯周相武家房後的大道上,天黑帶刀堵劫我。惡狠狠的說:「誰讓你上告,今天非整死你不可」,說著用刀來捅我,我在道邊溝躲過往家跑,劉寶在後面緊追不舍。並且,邊跑邊罵:「小逼崽子,今天非整死你不可」。
我到家後,聽見院內有劉寶的腳步聲,我一開門,劉寶照我的前胸捅了一刀,捅在我右手心,大拇指根部(縫合6針)。我只是空手往下奪刀,因天黑再加上我手心出血,始終沒有奪下劉寶手中的尖刀,我連推帶擁的把劉寶推出院外。
事情的起因是劉寶強行霸佔我家建房用地和耕地至今未還。
案發後,劉寶的哥哥老公安所長劉珠,串通公安機關井國良、孫國棟等人。對我進行刑訊逼供、誘供和騙供,造假材料。人證、物證、時間、案發現場、案情經過和醫療診斷、法鑒結果,全都是偽造的。特別是現場有目擊證人不能依法核實,反而編造偽證,製造假案。檢察院不能依法核實(不提審我),讓我有理沒處講。法院剝奪我應有的權益,我要求休庭和別人建議讓我筆答,事實不分的反判我寃獄10年。
四、當時的村支書劉寶以權謀私霸佔集體財務。
1、(1)2009年,當時的村支書劉寶霸佔紅旗村草源300畝。當時的村支書劉寶在村民大會上規定,王脖子山溝裡和老包家麻地,這兩片草原(300畝),任何人都不允許開荒種地。反而,暗地裡承包給他親哥哥劉珠(當時系延壽縣公安局幹部)。2009年劉珠自己耕種,2010年轉包給軒福強。又被軒福強轉包給延壽鎮金河村南面的一位女士(當時約40歲左右)耕種兩年(2011年和2012年),後來又轉到劉寶的四妹夫劉洪偉手裡到現在(已是多年)。按照對外承包費計算:每年300畝水田地×600元錢=180000元錢,再加上耕地直接補助款和糧食補助款,共計每年不用耕種,承包他人就得存收人二十多萬元現金。如果是自己耕種,收人更高。現在在延壽鎮黨委書記徐茂手裡掌控,每年謀取私利15萬元錢以上。
2、當時的村支書劉寶1982年以後,貪污紅旗村耕地30%的費用,說是紅旗村耕地70%的費用上交,30%的費用給紅旗村還債。(1)致使2014年丈量土地多出來30%還多的土地。(2)致使他和他的兩姐妹以及他父母四家的耕地比別人家應得的耕地都多。(3)致使劉寶和他三妹夫軒福亮、四妹夫李洪偉以及他父母劉萬春,這四家的耕地補助和糧食補助超出實際所得的實際耕地畝數。(4)特別是劉寶的四妹夫李洪偉,是98年以後到紅旗村的,比紅旗村老戶耕地都多。並且他在黑龍江省賓縣寧遠鎮寧西村小孫家屯已經有一份應得的耕地了,(他是違法得到二份的耕地)。
3、2004年,強行霸佔我家建房用地,因我的追究推給公家(紅旗村衛生所和防疫站),貪污數額巨款,當時就轉賣給曲貴居住(已經改變衛生所和防疫站的用途),並且又貪污8000元錢。現在是曲辛辛的住房。
4、2008年,當時的村支書劉寶霸佔紅旗村學校11間校舍房,本村居民趙洪文主動給5000元錢一間,劉寶不賣,反而給他四妹夫劉洪偉居住,趙洪文上告,劉洪偉居住的校舍房才坐價50元錢一間。這很明顯,就是貪污霸佔。
5、2006年,當時的村支書劉寶做賣紅旗村300畝人工林松樹地的松木(是老百姓1964年栽的)。
6、2008年,當時的村支書劉寶,在紅旗村五屯北山,毀林開荒數十畝。
7、2008年,當時的村支書劉寶的親哥哥劉珠(系延壽縣公安局當時的幹部),在紅旗村王脖子山溝裡東山坡毀林開荒數30畝。已經出租給紅旗村二屯劉立國耕種多年。
五、2014年11月,我向延壽縣森林公安局李局長舉報,劉寶和哥哥劉珠,毀林開荒數十畝,劉寶做賣山林300畝。
延壽縣森林公安局政委郝建華和劉振富為了包庇袒護、縱容劉寶、劉珠的犯罪事實。在李局長手裡將案件接到手裡,故意久拖不決,硬是頂著不辦。說是處理完了,不讓我(舉報人)看處理意見。這就是明顯的包庇袒護和縱容他人犯罪。
六、2011年,延壽鎮,修鄉村公路,偷工減料,延壽鎮黨委書記徐茂貪污數額巨款。完全都是豆腐渣工程,大坑和裂紋等等。我多次舉報,延壽縣交通局張偉利,包庇袒護和縱容他人,硬是頂著不辦,故意久拖不決。
七、我多次舉報延壽縣敬老院院長張亞松,貪污院民伙食費數額巨款,根本沒人管。特別是2015年夏天,市場上的蔬菜價格特別底,敬老院還種菜,每天每頓都是菜湯,逼的老人去市場買破爛肉吃。伙食費全被敬老院院長張亞松貪污。
八、我因舉報以上事實,延壽鎮黨委書記徐茂、劉寶等人,為了壓制我上告,兩次設毒計讓紅旗村村支書高德勝騙我去延壽鎮,要把我置於死地。2015年4月5日,暗中僱用黑社會4人,開車跟蹤追殺我至尚志市火車站前,手拿洋鎬把將我的頭骨打裂、耳朵震聾、腿部粉碎性骨折、輕、重傷各一處。致使我沿街乞討流落他鄉。犯罪人逍遙法外。並且辦案人員已經明確的告訴我,破獲此案要牽扯很多人。
九、延壽鎮黨委書記徐茂,不落實國家扶貧政策和待遇(泥草房改造、精準扶貧和低保戶等等),全部都給幹部的親朋好友頭上,真正的貧困戶,沿街乞討,流落異鄉亡命天涯的人,根本得不到。特別是2014年10月21日,我含冤入獄10年刑滿釋放,沒有耕地,沒有住房,和身體多病,視力殘疾三級,又被延壽鎮黨委書記徐茂等人,設毒計騙我去延壽鎮,暗中僱用黑社會4人,開車跟蹤追殺我至尚志市火車站前,手拿洋鎬把,將我的頭骨打裂、耳朵震聾、腿部粉碎性骨折,輕、重傷各一處。和身體多病,86歲母親李蘭(小腦萎縮)生活在一起,政府不但不給我們解決住房問題,任何扶貧待遇都不給我,致使我沿街乞討,流落他鄉,是逼我再次犯罪。
十、延壽縣沒有政府信息公開接待場所。我要申請的政府信息,不敢公開,根本無人辦理。(1)我申請的延壽鎮低保戶的信息,不敢公開。不敢接受百姓的監督,低保戶都給幹部的親朋好友了。真正的沿街乞討、流落他鄉之人,根本得不到。就連我每月100元錢的低保金撤銷,還不給我撤銷的理由。
(2)我申請的延壽鎮的農村耕地直接補助款信息,不敢公開。不敢接受百姓的監督。國家是2004年開始給的,延壽縣財政局延壽鎮財政所是2006年才開始給的,2004年和2005年,這兩年的農村耕地直接補助款不翼而飛了。並且延壽鎮財政所所長許艷紅夥同村幹部劉寶以及村民,虛報耕地畝數,套取國家資金(農村耕地直接補助款),是官官相護
(3)我申請的申請紅旗村二屯梅忠海家房東(現在是周相武家房東),我家的那塊耕地的信息,不敢公開。這塊耕地的農業稅和畝提留款,是被村幹部貪污了。
(4)我申請的紅旗村王脖子山道北,第一輪土地承包期限內高友、趙洪文、劉生等人種過的(現在在軒福亮手裡的)那塊耕地的信息,不敢公開。完全是貓膩的事情。
(5)我申請的紅旗村300畝草原(現在是紅旗村二屯劉洪偉耕地)的信息,不敢公開。是政府幹部貪污了。
(6)我申請的紅旗村1964栽的300畝松樹地的松木出賣的信息,不敢公開。是村幹部貪污,上級領導得到了好處費。
(7)我申請的延壽鎮修鄉村公路的信息,不敢公開。是延壽鎮黨委書記徐茂貪污數額巨款,官官相護。
十一、延壽縣政府和公安局,為了強行壓制我上告,多次就我綁架,非法看押和拘留。特別是(1)2017年10月11日下午,我在哈爾濱市香坊區通鄉街885號住宅樓內寫材料,延壽鎮黨委書記徐茂,夥同延壽縣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所長李德泉等多人,濫用職權,開兩輛車去哈爾濱市香坊區通鄉街(855號樓),將我非法綁架,押運到延壽縣瑞達賓館101房間,延壽鎮黨委副書記致使多人24小時輪流非法看押我多日。
(2)、2017年5月4日,當時的延壽鎮駐京辦金濤等多人,在北京市大興區金興派出所附近的郵政儲蓄所門口,將我綁架,押運到延壽縣百貨大樓北面的小旅館裡,非法看押數日。
(3)、2016年7月5日上午,當時的延壽鎮鎮長李大蔚,夥同城郊派出所當時的所長劉鳳軍等多人,在北京市和義農場公交站附近的99優選酒店門口,將我非法綁架,押運到延壽縣百貨大樓北面的小旅館裡,僱用黑社會多人,非法看押我數日。
十二、特別是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以前和以後,延壽鎮經營管理站站長郭少春,利用永久性轉賣和頂替債務的違法協議,將我和母親李蘭70畝耕地的土地承包合同書,擅自更改到他人名頭上(本村村民劉國太15畝,王金柱0.5畝,劉延滿6畝,張淑芬24.5畝,王懷祥4畝,軒福亮6畝),致使我們將的70畝耕地收不回來。
十三、延壽縣信訪辦主任王錄,2016年4月18日,延壽鎮人民政府徐茂偽造出來的文件、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2015﹞34號和延壽縣國土局出的信訪答覆,與事實完全兩樣。我去延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查,根本沒人管,特別是延壽縣人民政府主管複查申請的幹部,是延壽縣信訪辦主任王錄,硬是不接我的複查申請。
以上事實,我走遍了黑龍江省所有的主管部門多次,不但沒有人能依法處理,不立案。反而,有的單位還偽造出與事實完全兩樣的處理意見。
官方文書號
刑事:
(2005)延刑初字第57號。
延壽縣公安局(2004)延公法鑒字第190號。
(2005)哈刑終字第393號。
(2016)黑01刑申46號(沒有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和書記員的姓名)。現在在省高法等待聽證會,一年多無果。
延壽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黑0129民初84、85、86、87、88、89、90、號。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和01民終3256、3257、3257、3259、3260、3261、3262、號。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7)黑民申859、860、861、862、863、864、865、號。
2016.4.18,延壽鎮人民政府文件,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延鎮政﹝2015﹞34號,簽發人:徐茂。
延壽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黑01民初
491─1號、362─1號、488─1號、490─1號和平平1023──1號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黑01民終2017、2018、2019、2020號和2576號。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黑01民申230、231、232、233、234、號。
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
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
哈檢民(行)監﹝2017﹞23010000248號。
哈檢民(行)監﹝2017﹞23010000249號。
哈檢民(行)監﹝2017﹞23010000250號。
哈檢民(行)監﹝2017﹞23010000251號。
哈檢民(行)監﹝2017﹞23010000252號。
哈檢民(行)監﹝2017﹞23010000253號。
哈檢民(行)監﹝2017﹞23010000254號。
民告官
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
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
哈檢民(行)監﹝2017﹞23010000360號。
哈檢民(行)監﹝2017﹞23010000361號。
哈檢民(行)監﹝2017﹞23010000362號。
為此,特請上級領導,主管部門,立案查處。
此致
上級領導主管部門
控告人:馬志文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