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聯合國成立一個消除核污染委員會,制定消除核污染源公約或議定書,調動各國一切力量,貫徹實施消除核污染、恢復環境工作。2、停建並拆除地球上所有核電站、核航母、核潛艇等核動力設施,拆除全部核彈頭,拆除各種核武器;3、關閉、無害銷毀全世界所有核技術核原料研究所、大學院系、實驗室、礦山、工廠;4、清理、拆除各國歷次核試驗中丟棄的未爆炸核彈和故障核設備;5、在各國刑法中,增設研發、生產、使用核設施罪、施放無法控制的污染源等系列罪名;追究核責任人的刑事責任;6、在重大事故現場或核試驗場附近,建立核污染控制、消除,環境恢復區。將所有科研院所、大學院系、實驗室、廠礦人員,核設施的計畫者、審批者、實施者、管理者,統統遷居到和污染區、試驗區、核電站和污染源附近,高牆電網圍起來,警察或軍隊看守,只許進不許出(除非找到可消除核污染的辦法實施有效)。這些對核污染有罪惡責任的人,終生圈在裡面,戴罪立功,研究消除核污染,從事改善環境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