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1-12-26 15:23:00作者:
杀人那天,小冯刚满14岁零两个月。因为讨厌同学的妹妹,他残忍地将11岁的小姑娘杀死了。由于不满18岁,丰台法院近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冯有期徒刑15年。
据北京晚报讯,今年7月29日下午,小冯路过同学何某家时,看到只有同学的妹妹小何一人在家。想到自己每次来何家,小何经常骂他,还在背后说他坏话,叫她哥哥不要和他来往,小何父母也曾找自己的家长告状使他挨了骂……他顿起杀心。敲门进入何家后,他趁小何不备,从厨房取出杀猪刀猛扎小何的背部,又从院内取来铁锹、啤酒瓶砸她的头,用菜刀切、用电线勒小何的颈部,使小何最终窒息合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杀人前,小冯到厨房拿凶器时还若无其事地自己倒了一杯水喝,杀人后,小冯不慌不忙地伪造了抢劫现场。小冯在法庭上交待说,他以前在和小何吵完架时也起过要杀她的念头,但想到杀人是死罪就没干。7月29日这天,他到了何家门口,一时冲动,想她太讨厌了,终于进去把她杀了,杀人手段是从电视上学的。法庭上,小冯轻描淡写地对法官说:“我知道我错了,但我父母都是残疾人,赔不起,双方都互相谅解一下得了。”
小冯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本当严惩,但我国刑法第49条明文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丰台法院考虑到小冯犯罪的时候刚14周岁零两个月,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因此判他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