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我的冤案得到公正的解决,不得不请律师,只是拮据的难以支
付所需要的费用,所以敬请你以我的名义在网上公布我〈第三次卖肾聘律师〉的广告。〈可参见大参考上的二次卖肾广告)拜托了!
俗话讲的好:“好汉护三村,好狗护三邻。”想不到我为了一个无辜
的百姓给江和报社以及网上喊冤,却成了颠覆国家政权的罪证!难道那些欲置我于死地的所谓公朴和警察还不如一条狗吗?
我在死牢里救出了一个无辜的死囚犯得不到政府和社会的任何表彰也
就罢了如果这也成了罪犯的罪名岂不是太令人遗憾的吗?
郭起真于网吧敬上2003年1月28日上午
我于11月6日被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公安分局以(在境外网上发表《南京投毒案是真是假?》和《国外国内什么多?》)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两台电脑和十几张软盘及28本日记被扣。2002年月日取保。(没有履行正式手续。)
这次在沧县看守所关押的第一天就遭到了欧打甚至于凌辱,造成记忆
力严重衰退,头疼,腰疼,胸闷等病。
在春节来临之际除了向海内外关心我的广大网友致以最为诚挚的祝福
和问候并在这里以1000美元出售自己的肾脏。
由于本人的所有电子信箱均不能正常的使用,欲购肾者来信或用电话
联系为盼。
郭起真:南京投毒嫌疑犯是真是假?
南京本月14日发生的特大投毒案的次日,1659次列车的乘警崔万鸿就
在12号车厢将公安部所通缉的重大犯罪嫌疑人陈正平抓获。于是公安部正式向媒体宣告--特大投毒案72小时告破,并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正平,大陆所有的媒体也陆续向全国报道破获此案的消息。
既然把陈列为犯罪嫌疑人,那就必须把陈的犯罪确凿的证据公诸于众
。比如陈作案的动机;二,陈投放的据毒的来源;三,人证和口供。而仅仅从媒体上报道的陈正平犯罪的事实:一是陈对曾帮助过自己的同乡良好的生意嫉妒;二是陈犯罪后迁逃,就以此定罪,昭告天下未免有些草率。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没有经过法庭审判认定犯罪嫌疑人,就把特大的投毒案划上句号,轻者可以说是草菅人命,知法犯法,说重了一点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所以,根据笔者的分析和经验,虽然不能说陈正平就是“十六大”和
“稳定压倒一切”的牺牲品,但是,至少说就目前警方所公布陈的犯罪证据,把陈定为特大投毒的嫌疑,缺少最起码的证据,为了更好的证明我的论点,特举例为证。
96年11月沧州市水月寺小区内发生了一起特大的杀人案,一对青年男
女在居所内被歹徒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并毁尸。这前所末有的特大杀在案也使沧州市的人民陷入在极度的恐怖当中。案发六天后全案告破,杀人的凶手被警方抓获。凶手就是我的邻居王兰岐和胞弟王兰军。
王兰岐出身农民,数年前到沧州市租赁门市从事电子产品的出售业务
。92年购买了由我出售的房管所商品房后不久,王举家迁居本市。王兰岐的联系地址:沧州市花池小区6号楼501室 电话:0317---3045304
96年11月一天,王兰岐从与宋某同室居住的女友那听说:雇请的宋某
和其未婚夫,在居所遇害的消息,立即赶往现场后,发现宋某气若游丝,便与表弟一同将宋某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即向公安报案。
公安接到报案,办案人员为加快破案的速度,当即将王氏兄弟二人拘
禁。为了给二人定罪找到足够的人证,又将王兰军一起干活的六人全部拘留。对被关押的男青年拳打脚踢,并喝令女青年赤足站在地上,甚至以脱光她们的衣服相威胁,迫使他们认定王兰军有作案时间。未遂。
然而,好大喜劲,头脑发热的办案人员不是仔细地分析案情,作出正
确的判断,却仅仅以王兰岐和王兰军身上有血迹,和案发前王兰岐有半小时作案时间,以及抓捕后二人有杀人供词,便将二王逮捕,打入死牢。同时向社会各界通报“破获特大杀人案”的消息,并向上级邀功请赏。
于是,电视台闻风而动,在地方电视台几个频道滚动播出王兰岐在看
守所加带手铐脚镣被打的鼻青脸肿,精神沮丧的镜头;报纸用整版的篇幅介绍案情经过;电台也不间断地向全市人民报道公安干警迅速破获这起物特大杀人案的详细经过。这人心大快的好消息,顿时传遍了沧州的街头巷尾,广大市民奔起相告,对我们的“人民保护神”的破案神速更是赞不绝口。这“特大的喜讯”也给王兰岐一家蒙上了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
经我向当事人家属和王兰岐朋友以及对有关知情人员详细的调查,特
别是我对王兰岐的了解。特作出如下分析:
【1】宋某在王兰岐处打工多年,二人亲如父子,案发前王为宋不但购置了许多昂贵的婚嫁,而且还花巨款为宋购买了当地较为繁华地带的住宅商品房。由此可见,王对宋的婚姻始终积极支持的乐观态度。当然这也足以证明,王绝对没有阻止和干涉宋婚姻和仇杀宋及其男友的理由和动机。
【2】杀人凶手杀人后抢走了宋全部的手饰,还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对宋进行了毁尸。倘若性情怯懦,处世谨慎且轻财重义的王兰岐,一边把宋视为掌上明珠痴爱情深,为其毫不吝啬地置嫁妆,购买房产,一边在粗暴地干涉宋的婚姻,并灭绝人性地杀人毁尸,甚至在作案后仓皇逃窜之前,再抢劫亲自给宋某买的金银手饰,并且在杀人毁尸逃离现场之后,再马不停蹄地返回作案现场,以抢救宋的生命为由,从而达到破坏现场的目地。这岂不是作茧自缚自投罗网吗?这有违情理和逻辑的天方夜谭,纯粹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既然办案人员认定王是杀人凶手,那么“爱财如命”的王,在作案后
所抢劫宋的手饰又在哪里?既然王连杀人都敢于承认,那么值不了几个铜钱的手饰,他怎么会闭口不讲?难道手饰自己会钻天入地不翼而飞吗?
【3】办案人员认定王有半个小时的作案时间。 有作案时间的人是否
就可以确定为是杀人凶手?如果以此为定罪标准,会给多少无辜的人民当成阶下囚呀?
王门市部仅雇请了宋一人打工,宋外出不在时,王只能自己负责一切
业务的往来。在没有顾客购买货物时,当然不会有人为王作证。而急于破案交差的办案人员把王独处时排定在与作案时间相吻合也完全 情理之中,但是,有作案时间的人绝不能与作案划等号!况且案发现场与王居住地有数华里的路程,即使王作案前经过一番精心周密地策划,而在半小时内往返数华里,再干净利落地将二人杀害也纯粹是天方夜谭。假使王创造了一个连推理侦探小说作家,也难以构思的的奇迹,他也不会腾云驾雾来无踪去无影,他也无法躲避,在非常熟悉的几华里路途中,不遇到任何所熟悉的人。另据我了解和调查证实,王每天步行上下班。案发当天也没有任何人证明王乘坐或使用其他的交通工具,以及出现在案发现场。
另外,被办案人员认定的与与王兰岐共同作案的王兰军,在案发的当
天没有离开过一起干活的六个人半步。既然王兰军没有作案时间,他也不会使用分身术作案,更找不到王兰军其他足以证明其作案的证据,就能把王兰军逮捕打入死牢吗?
【4】办案人员认定王氏兄弟二人身上沾有死者的血迹。 王氏兄弟一
起将宋送往医院期间,当然要与死者的身体接触,而身上染有血迹实属正常。以此来证明王氏兄弟杀人岂不是太谎唐可笑了吗?
【5】办案人员以王氏兄弟“供认不讳”,当作定案的标准。 据报道
王氏兄弟是在关押第六天招供的,不过,在电视屏幕上便可清晰地看到王脸上那明显地鼻青脸肿的痕迹。虽然在王还没有释放之前,谁又能够断定王氏的“供认不讳”,不是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杰作”?(现在查明,王氏兄弟二人均在关押时遭受了相当残酷的严刑拷打),而在我们的这个社会里,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公开进行刑讯逼供的恶劣现象早已是司空见惯屡见不鲜。遗憾的是,我们的法律虽明确地规定办安案人员,严禁对涉嫌犯罪的人犯施行刑讯逼供,否则,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办案人员严刑逼供早已成为约定俗成的公开的秘密。现实中几乎也没有一例因办案人员刑讯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无疑也助长了一些办案人员专横,无法无天。在沧州近几年的时间里,就曾发生公安系统的警察枪杀无辜百姓的事件数起。
为了避免发生更大的悲剧,我曾于98年1月15日和98年4月8日(挂号
0839)分别向《南方周末》和中央电视台以及江泽民(连同我的五年冤案)此案。然而,98年底涉嫌杀人犯王兰军被无罪释放时,他的父亲思儿心切精神已严重失常,母亲也因悲愤交加撤手人寰 ;(这起冤案是他妈个B的谁造的蘖?谁他妈个*的应该对此负责?)王兰岐至到99年的春节将至才被无罪释放。此案至今没有做出公正、公开的处理!遗憾的是:那些曾经为我们伟大的共产党所领导的“人民保护神”,破案神速而欢呼歌唱的纯朴憨厚的人民,至今还蒙在鼓里。
“权力高于一切,稳定压倒一切,生命在这种政治逻辑中轻如鸿毛。
媒体是权力的喉舌,它不可能为个体悲剧伤痛。”--是权力和媒体为了“稳定”,却拿着人民的生命作代价!哪个敢说不!?
虽然在此把王兰岐兄弟二人的杀人个案,与南京这次振惊中外的投毒
案相提并论似乎有些牵强,但是,我相信所有有良知的善良人们都会关注南京的这起特大投毒案终审,我更相信这个世界上所有珍爱生命的人绝不会允许投毒案也会像王兰岐所谓的杀人案那样不了了之!
郭起真:国外和国内什么多?
◆国外的政府被弹劾的多,
国内的政府贪官污吏多;
◆国外的政府官员怕人民的多,
国内的政府官员害人民的多;
◆国外成功的企业家多,
国内的贪污腐败的党员干部多;
◆国外的政府官员人民竞选的多,
国内的官员靠拉关系请客送礼狗食猫噙的下三烂功夫混上官的多;
◆国外政府官员的子女当企业家的多,
国内的政府官员的少爷小姐们当官的多;
◆国外的政府官员触犯了刑律受到严惩的多,
国诘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