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贯娴熟于用“统一思想”来诛杀“反动势力,牛鬼蛇神、敌对份子和异端邪教”的帮凶帮闲们来说,要在传统中国封建古董文化中,创造出一种具有类似“不容质疑永远正确”地位而有具有现代活力的“思想法宝”,来“有效控制”公民言论自由权利,实在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只要将“韦小宝”们在肆意玩弄恩赐权力的“专业级岗位”上,所灵感突悟的“太平盛世浩荡皇恩”的“业余级荣奴感”继续发扬光大;那么,现代阿Q们所闭眼歌颂的“繁荣娼盛”,也就不再仅仅是用来掩饰真实社会中大规模不公平现实的苍白幕帘,而是应当成为感召亿万百姓来心甘情愿地供奉膜拜独裁权力的“情绪牌坊”。
这个被暴政权力所树立的“牌坊”,以前叫“君父”,现在则叫“爱国”。假若有人认为这会玷污他们“真正纯洁”的爱国之情,我们也不妨姑且叫为“牌坊化的爱国”以区别之。古今的“牌坊”名称虽异,冒犯的后果代价却相同,都是被权力者剥夺权利。所谓“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如今则谓之为“爱国者治港”,说白了就是“你若不爱国,就不准享有民主权利”。“爱”与“不爱”的观念判断,借“一国=中央领导=不准反对党”暗渡陈仓之后,就转变成为是否“恩赐民主”的标准。如此“爱国”就成了操控公民权利的大棒,成了凌驾于独立司法之上的“原则”。于是谁有权力来决定“爱”的定义,谁就将成为骑在香港六百万人们头上的太上皇,如同骑在十几亿大陆人们头上的“党妈妈”一样,拥有行使和占有(代表)公民权利的“领导地位”。
钻进传统文化的酱缸思维,对于保守恋旧者来说有一个大好处,那就是可以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来个混淆不清的胡扯,任何持异议者的言行,都可以依据当权者的好恶来定性量罪。在当今的世界中,可以有适用于敌对环境的“叛国罪”,也可以有适用于国家利益的“买国罪”,甚至可以有适用于独裁权力的“颠覆罪”,这些定罪都是同具体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后果紧密关联的,但从来未有过适用于思想忠贞的“不爱国罪”。盖因人思想上的“爱”与“不爱”,是属于感情范畴的心灵活动,它不能用科学仪器来准确测量,也不能用学术理论来推测估计,更不能用群众运动来批判检讨。法律的罪罚适用于人的具体的社会行为,在文明的世界里,单纯的言论若非煽动了没有完备思考能力的人的具体行为,也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一个人内心热爱国家的感情程度,即使可以从其种种客观言行的观察,来被外界做出主观的分析推理,也依然缺乏诉诸法律的行为证据,更不能作为剥夺其公民基本权利的依据。
被帮闲文人和帮凶政客们诉诸牌坊化的膜拜情绪来喧嚷的“爱国”,就是这样的一个用来压制公民权利的权力工具。假如说从“爱国”到“拥护一国两制” 并不存在明显冲突的话,那也恰恰因为“一国两制”是明确写进大陆和香港双方法律的条文,因此一贯聪明伶俐的御笔们从一开始旧显得急不可耐地模糊化“爱国” 的定义。于是就有了将“拥护一国”解释为“拥护中央领导”,又从“拥护中央领导”解释为“拥护共产党”,再玩一下否定之否定的语言游戏,就成了“不准反对共产党”的经典旨令。于是乎,横行大陆五十多载的专制思维,就堂而皇之地借“一国”的暗道成功地偷渡过了“两制”的屏障,开始挑战“一国两制”的法律条文中曾经明确地给予香港的民主自由的承诺。
“爱”是具备理性思维能力的人所具有的非常感性行为,要驱使人去爱一件事物,需要的并不是唯一正确的理论指导,更不是权力强迫的思想压制,而是在平等尊严共识下自由心灵的交互。借国家的名义来反对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所损害的正是滋生真正的“爱国”感情的土壤。伊朗总统哈塔米在警告一意孤行地限制公民选举权利的保守派时说:“如果以宗教的名义忽视人民的要求,就会使伊朗年轻一代抛弃伊斯兰共和国的价值观,甚至可能抛弃伊斯兰教本身”。中共的帮凶帮闲们正在干着跟宗教狂徒们同出一辙的蠢事,他们不仅将会摧毁香港人们向往民主自由的宁静自然的心态,也将会摧毁香港传统文化中的持久凝真的爱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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