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一枭:简答五味子

作者:作者:东海一枭 发表:2005-06-18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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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味子:通过一个偶然的机会了解了一些本案的情况,似与楼主所述有所出入,特向楼主求证:

1、关于投资回报。据本人了解,协议约定收费时间为36年,收费标准是货物(主要是木材)3.5元/百斤,半成品5元/百斤,换句话说如果以每方木材折 3000斤计,需交过路费105元,这一标准着实不低。另据了解,还约定路开好后,不允许村民通过其他手段进出货物(如架空索道、人力运输等),目的是保证造路的投资收益。

以上情况与楼主“投资人投资数十万元的回收方式,应当认定是费用补偿而不属于获益。投资人做的绝对是对对方村民有利而对自己未必有好处的好事。”之说出入不小。不知是我了解的情况不对还是楼主有所隐瞒。话说回来,有偿投资也罢,公益事业也罢,事实上对本案是否犯罪的认定没有太大关系,楼主大可有一说一,否则势必让人对楼主所说的其他事实产生怀疑。

东海一枭答:一、我看了协议,出村贷物收费标准是:松杂木、杉木原条原木、毛竹及纤维柴按每50kg 3.2元收费,半成品按每50kg4.7元收费,凡进村货物不改费。这一标准别说并不高,便是高,也是双方友好商定,属民间合约。二、不允许村民通过其他手段进出货物(如架空索道、人力运输等),目的是保证造路的投资收益。这一条是约束姚坑村履行合约,很正常嘛。


五味子:2、关于占用林地面积。占用林地20余亩的数字不知从何而来,据向村民了解,该路实际长度应该在5-6公里之间,路面宽度绝不少于4米(而不是楼主所说的2米),只算路面占用林地就不会少于30亩,根据常理推算,两边边坡以及碎石弃渣难以恢复而实际占用的林地不会少于路面面积2-3倍,所以实际占用林地应该在60- 90亩之间。如果我算得不错,且20余亩的林地占用是办案的龙泉公安给出的数字的话,那么实际上在占用林地面积认定上已是网开一面了。至于“该机耕路除了部份林地外,还有荒地、老泥巴路、小溪浅滩等”一说显然是楼主对林地的概念理解有误,林业用地包括有林地、无林地、林道,因此林区中的所谓荒地、老泥巴路、小溪浅滩属于林地是毫无疑问的。

东海一枭答:占地面积20亩,是龙泉方面初次测量所得(现第二次测据说达37亩。我不相信)。据我了解,机耕路是2米以上,宽处有2.70---2.80 米,最宽不超过3米。我没到过现场,但看过照片,应属实。据土地分类法,荒地、老泥巴路、小溪浅滩属于未利用地(农地与建设用地之外)。


感谢你对本案的关注。尽管当事人是我亲属和乡亲,但诚信乃为人之本,任何事都应实话实说。我身在万里外的广西,通过各种信息渠道所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如有不实,欢迎指出。


“20余亩的林地占用是办案的龙泉公安给出的数字的话,那么实际上在占用林地面积认定上已是网开一面了”云云,我以为这种网开一面纵然属实,意义不大。关键是龙泉公安抓错人了。

高智晟律师指出:姚坑村也仅是程序性违法占用,即土地的所有权人在未办理有关程序性手续的情况下的占用。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程序性违法占用农用土地是不涉及犯罪问题的,因为土地的使用者本来即具有合法使用自己土地的身份,只是违反了有关使用的要式程序,而这种被违反的程序也只能是有关行政监管法规,而不应当是刑法。


陈冰律师指出:要构成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客观上必须具备重要的一条,即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而修二米多宽为村民生产、生活所用的机耕路,即没有改变土地权权属,也没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A2001‵255 号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中规定的土地分类,农村道路指南方宽等于或大于1.0米,北方宽等于或大于2.0米的农村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其中明确列明机耕道属于农用地中的农村道路。姚坑村不管是因穷困还是法律意识淡薄没报有关部门审批,其直接责任在姚坑村村民。


东海一枭顿首(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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