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6-08-19 23:45:36作者:大法官 袁红冰 签发
《审判中国共产党反人类罪行悉尼国际刑事法庭》
全球通缉令
(第一号)
《审判中国共产党反人类罪行悉尼国际刑事法庭》于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通过第一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并认定:
原第一被告人江泽民,在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的政治大迫害中,犯有国家恐怖主义性质的精神性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两项反人类罪行,并判处对其实施终身单独监禁,不得保释。
原第二被告人罗干,在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的政治大迫害中,犯有国家恐怖主义性质的精神性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两项反人类罪行,并判处对其实施终身监禁,不得保释。
原第三被告人周永康,在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的政治大迫害中,犯有国家恐怖主义性质的精神性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两项反人类罪行,并判处对其实施终身监禁,不得保释。
原第四被告人刘京,在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的政治大迫害中,犯有国家恐怖主义性质的精神性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两项反人类罪行,并判处对其实施终身监禁,不得保释。
原第五被告人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610办公室)在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的政治大迫害中,犯有国家恐怖主义性质的精神性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是实施反人类罪行的犯罪组织,应予依法取缔。
同时,一审判决还认定本案上列被告应承担附带民事诉讼责任,故判处:
没收江泽民个人财产,以及江泽民家族成员利用江泽民独裁权力,非法获得的财产,并予以封存。
没收罗干个人财产,以及罗干家族成员利用罗干专制权力,非法获得的财产,并予以封存。
没收周永康个人财产,以及周永康家族成员利用周永康专制权力,非法获得的财产,并予以封存。
没收刘京个人财产,以及刘京家族成员利用刘京专制权力,非法获得的财产,并予以封存。
《审判中国共产党反人类罪行悉尼国际刑事法庭》的第一号刑事判决书以公告形式送达。由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至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为公告送达期间。两个月的送达期间结束后,从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计算上诉期,上诉期为十五日。上列被告并未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故《审判中国共产党反人类罪行悉尼国际刑事法庭》第一号刑事判决从上诉期结束后的第一日,即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五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列各被告也由该日起,成为生效法律判决认定的反人类罪行的罪犯。
鉴于上列四名反人类罪行的犯罪人仍然藏匿在中共专制铁幕后,规避法律惩罚的事实,《审判中国共产党反人类罪行悉尼国际刑事法庭》特发布本全球通缉令,对上列四名反人类罪行的犯罪人实施全球通缉。
《审判中国共产党反人类罪行悉尼国际刑事法庭》要求世界各国政府提供法律协助,根据本法庭第一号刑事判决书,对于江泽民、罗干、周永康、刘京等四名反人类罪的罪犯,一旦发现其出现在管辖权范围内,应当立即实施逮捕,并执行终身监禁,不得保释的刑罚。
此令。
《审判中国共产党反人类罪行悉尼国际刑事法庭》
大法官 袁红冰 签发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