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 加拿大著名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顾问教授科来福 • 安世立(Clive Ansley),针对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做出庄严证词。现在越来越多的国际正义人士坚定的站出来谴责和揭露中共在迫害法轮功方面所犯下的罄竹难书的罪行。科来福的证词特别之处,在该证词的第26条中,极为有力的体现出来。
“26。 从镇压法轮功开始的1999年到2003年5月底, 我居住在中国。期间, 我每一天都见证了中国出版业和电视媒体对法轮功和法轮功修炼者持续不断的诽谤。这是我所见过的最极端, 完全不合法的, 十足的仇恨运动。历史上, 我所了解的唯一可比的仇恨运动是在欧洲由阿道夫•希特勒发起的针对犹太人的仇恨运动。” -- 科来福 • 安世立(Clive Ansley)
下面为证词原文中文翻译件:
宣誓书
科来福 • 安世立(Clive Ansley),
我, 科来福 • 安世立(Clive Ansley), 居住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考特列市 750 考摩斯路
1.我是加拿大本地人和公民。
2. 我64岁。
3. 我是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律协会的合格成员。
4. 我积极参与中国和中加关系研究四十余载。
5. 我能说能看中文。
6. 1966年我毕业于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 获得中国研究学士学位, 1968年我获得中国研究硕士学位, 1980年我获得温莎大学法律学士学位(LL.B), 1981年获得伦敦大学东方和非洲研究学院中国法律的法律硕士学位(LL.M) 。
7. 我在温莎和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了六年的中国法律。1984年我在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任教, 而且我仍然持有该学院顾问教授的头衔。后来, 我在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国际经济法, 2003年, 在中国昆山的Silicon Lake University做访问教授。
8. 1968年至1980年, 我在温莎大学教授中国历史和中国文明。
9. 我研究自1979年以来, 中国所开始实施的新的法律体系, 我广泛出版并讲授中国法律。
10. 我对一些外国法庭包括数次向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 英国商业法庭和香港高等法院就中国的法律体系作为专家证人提供书面和口头的证词。
11. 我向华盛顿DC哥伦比亚地区的联邦地区法院Jin v. Ministry of State Security et al的案子提供专家证词, 这是代表法轮功学员提出的诉讼。
12. 我也为大不烈颠内政部(Home Office)的Hua JIN一案提供专家证词。Hua JIN是一位法轮功学员, 当时在英国面临被遣返。
13. 1998年, 我在加拿大驻北京使馆唯一安全的屋子里, 为外交事物部和国际贸易部的主要成员做了高级秘密的关于“中国法院的运做体系”的报告。
14. 2000年6月, 受加拿大驻北京大使的邀请, 我为加拿大首席法官大人Beverley MacLachlin女士以及其他数位加拿大高等法院的法官针对中国法律的现状做了报告。
15. 2001年2月, 受加拿大驻上海总领事的邀请, 我为时任总理的克里田所带领的加拿大团队做报告。该报告是关于 “解决在中国的争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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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8.
19. 1984年,在上海, 我为加拿大的 “Bull, Housser & Tuppe(‘BHT’)律师事务所”开设了第一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并管理该律师事务所到1989年。1989年初,我搬到“ ‘BHT’律师事务所”驻香港的办公室,1989年底,我作为“ ‘BHT’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搬到台北并居住在台北。1994年,我为“‘BHT’律师事务所”在上海再次开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营该事务所到2001年2月。2001年5月到2003年4月,我服务于伦敦一家Holman Fenwick & Willan驻上海的事务所。
20. 我在中国作为外国律师服务了十四年。在此期间, 估计我处理了大约三百宗代表外国客人涉及中国法院的诉讼案件。
21. 我为驻上海的 “加拿大商业论坛” (Canadian Business Forum),以及 “加中商业协会, 上海分会” (Canada China Business Council, Shanghai Chapter)担任两任的会长(2001年和1998年)。2001年, 该机构 “加拿大商业论坛”更名为 “加中商业协会” 。
22. 1991年我担任驻上海的 “加拿大商业论坛”的副会长, 1997年任该机构的秘书, 1996年任理事。
23. 我目前执业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考特列市(Courtenay)自己开的律师楼(Ansley & Company) 。 我继续代表在中国投资或做贸易的西方客人, 只是更集中受理中国政府违背人权的案例。
24.我是 “加拿大律师人权观察”(Lawyers’ Rights Watch Canada)的中国国家监督员。
25. 我现在不是, 也未曾是一个法轮功学员。
26. 从镇压法轮功开始的1999年到2003年5月底, 我居住在中国。期间, 我每一天都见证了中国出版业和电视媒体对法轮功和法轮功修炼者持续不断的诽谤。这是我所见过的最极端, 完全不合法的, 十足的仇恨运动。历史上, 我所了解的唯一可比的仇恨运动是在欧洲由阿道夫•希特勒发起的针对犹太人的仇恨运动。
27. 更清楚地说, 我要说明的是这场仇恨运动,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 是由中国中央电视台(CCTV)在几乎每一挡新闻的广播里进行。这场仇恨运动还扩展到其它的电视节目, 比如在互动式的节目中特邀观众与主持人讨论 “今日话题”, 年轻人的节目, 以及有关 “文化”的节目。
28. 中国中央电视台 (CCTV)和其它由其控制的电视机构, 以及出版业的媒体, 在报道该期间的刑事犯罪和死形犯时, 依照惯例, 总是随意地将那些被指控的罪犯称为 “法轮功学员” 或者是 “李洪志(该邪教头目)的追随者”。
29. 无一例外的, 根据我的记忆, 指称被判罪的罪犯是法轮功成员这一点从来没有以任何方式得到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