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妓女办理许可执照的申请书。
近日,深圳福田一位居民家里发现了一件特殊藏品———民国时期长春市一个妓女办理许可执照的申请书,该申请书还配有一份保证书。
据南方都市报报导,通过这张普通书本大小且泛黄的申请书可以看到:民国35年,籍贯山东的25岁长春姑娘张桂莲沦为娼妓,申请书“为娼原因”一栏写着“被贫所迫”;在“有无本夫及亲族”一栏填了“家有幼弟”,其从业地点为长春市桃源路26号怡春堂;在申请书左上侧,写有“谨呈长春警察局转呈长春市政府”字样,下方则贴有张桂莲的黑白登记照片并按有其手印——— 照片中的人看起来眉清目秀,齐耳卷发还算得上时髦。
从中可见,民国时期的从业妓女都要经过政府许可。
在另一份保证书上,有铺保、铺保经理、乐户、乐户经理等机构和个人的担保,也有张桂莲本人的署名。保证书的大概内容是:“保证书人保得妓女张桂莲愿在本市乐户怡春堂从业,在从业期间绝对服从政府命令及一切规章。如有违反命令和一切不法行为时,由保证人负全部责任。”周焕斌说,乐户是民国时期对妓院的别称,妓女从业时需有第三方保证人和作保的商铺,妓女也有较严格的从业规则。
去年7月23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五塔寺附近一个私人收藏社,也收藏了一份民国时期妓女请领许可执照申请书和一份民国期间妓女歇业申请书。
妓女请领许可执照申请书写于民国三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共2页。第1页附有申请人的照片和个人信息,还有为娼原因、是否自愿、从业处所等,并且特别注明: “谨呈:警察局,转呈:归绥市政府。”第2页为保证书,保证从业期间必须绝对服从政府命令以及一切章则等,并且特别注明:“谨呈:警察局长,转呈:归绥市长。”
该申请书上的妓女名为何翠玉,年龄23岁,没有结过婚,家里有母亲,家庭贫困。申请书上留有何翠玉右手食指的手印。
之后,该收藏社又收集到了一份民国期间的妓女歇业申请书,歇业申请书标明提出歇业申请的妓女从此不再交纳从业时所需交纳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