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不容「不成文規定」擾亂法治建設

作者:王學進 發表:2013-04-19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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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於星海音樂學院樂器工藝專業的李宇鋒系廣東興寧市民政局副局長李思中之子,儘管專業不對口,仍被招錄進了該縣民政局下屬的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面對質疑,其父辯稱說,「興寧市有個不成文的規定,即凡是鄉鎮黨委書記和局一把手,均可向上級提出要求,解決一名子女的工作問題。」此說得到了興寧縣組織部副部長夏慧群的認可。(4月14日《南方農村報》) 

李思中曾擔任該市坭陂鎮黨委書記,按「不成文規定」,安排其子進民政局工作,也算符合「規定」,用夏副部長的話說,鄉鎮黨委書記事情多、壓力大,「安排這些人的子女就業,也算補償一下。」但對照2009年8月14日頒布的《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此舉明顯違規,對此,連夏慧群也有些拿不準,「文件界定得不是很嚴格,完全違反規定不是,完全符合規定也不是。」

《辦法》明文規定:「應聘人員與事業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或者近姻親關係的,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審計、紀檢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怎麼能說出這種模棱兩可的話呢?難不成正如臺灣歌手唐禹哲唱的那樣:別去想對不對/沒什麼對或不對/就把眼睛閉上/不成文規定就這樣。

照此說來,錯的是廣東省出臺的明文規定,所以興寧當局才內部定制這麼個「不成文規定」來補償鄉鎮黨委書記的辛勞。既然這樣,又何必組織公招呢,讓十幾個人「陪太子讀書」,結果只錄取李宇鋒一人,還不如乾脆點招算了。這不是既要做婊子又有立牌坊嗎?這樣的牌坊立給誰看呢?

興寧當局的「不成文規定」沒任何法理依據,根本擺不到台面上來。如果鄉鎮黨委書記和局一把手因為事情多、壓力大,可照顧安排子女就業,那照此類推,縣委書記、市委書記、省委書記及處長、廳長、部長的事情更多,壓力更大,他們的子女更應該照顧,該安排到更好的單位去了?推而廣之,不就可以得出這麼個結論:凡是官員子女均可優先獲得就業照顧。

值此民眾權利意識日益覺醒的當下,沒哪級政府敢公開這樣做,但不等於沒在做。從這些年各地頻曝的諸多「蘿蔔招聘」事件看,其實,優先照顧官員子女這類「不成文規定」早就作為「潛規則」被廣泛地推行了,李氏父子案不是首例,也不會是最後一例。

有「潛規則之父」美稱的吳思先生這樣定義「潛規則:潛規則的意思是在正式的制度、冠冕堂皇的法規和道德信條之下,支配社會運行的另外一條新的規矩,這條規矩跟道德原則有一些衝突,不能明說,要悄悄地隱蔽起來。此定義完全適用於「不成文規定」,它違背憲法法律和道德信條,賦予掌權者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全憑長官意志行事,密謀於暗室,操作於暗箱,一切都在神不知鬼不覺中進行。你說它是法又不是法,是規定又不是規定,但實際效力卻大大超過法律和規定,因而其給社會秩序和法治建設造成的殺傷力尤其大。

尤其可怖的是,此種「不成文規定」潛行於各行各業,招聘中有官員子女優先照顧的「不成文規定」,招生中有「高校教職工子女可適當降分」這樣的「不成文規定」,招干中有「進市機關,必須是副科級實職領導才予以考慮」這樣的「不成文規定」,甚至連司法機關不給「執行費」就不執行已經生效的判決書,醫生只開有提成的高價藥,不開沒有油水的「降價藥」此類「不成文規定」也所在多有。

就是這些五花八門的「不成文規定」在對抗著成文法,支配著中國社會的運行,遲滯著我國建設法治社會的步伐。是可忍孰不可忍。是到清理此類「不成文規定」的時候了。怎麼清理?一是曝光。鼓勵民眾檢舉所在行業和地區的「不成文規定」。二是追責。以干擾法制建設為名追究制定、執行「不成文規定」的責任人和單位。三是廢除。一經查實,堅決廢除。與此同時,通過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強法律建設來彌補社會治理的漏洞和空檔,破除特權制度,鏟除滋生「不成文規定」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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