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容“不成文规定”扰乱法治建设

作者:王学进 发表:2013-04-19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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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星海音乐学院乐器工艺专业的李宇锋系广东兴宁市民政局副局长李思中之子,尽管专业不对口,仍被招录进了该县民政局下属的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面对质疑,其父辩称说,“兴宁市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即凡是乡镇党委书记和局一把手,均可向上级提出要求,解决一名子女的工作问题。”此说得到了兴宁县组织部副部长夏慧群的认可。(4月14日《南方农村报》) 

李思中曾担任该市坭陂镇党委书记,按“不成文规定”,安排其子进民政局工作,也算符合“规定”,用夏副部长的话说,乡镇党委书记事情多、压力大,“安排这些人的子女就业,也算补偿一下。”但对照2009年8月14日颁布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此举明显违规,对此,连夏慧群也有些拿不准,“文件界定得不是很严格,完全违反规定不是,完全符合规定也不是。”

《办法》明文规定:“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怎么能说出这种模棱两可的话呢?难不成正如台湾歌手唐禹哲唱的那样:别去想对不对/没什么对或不对/就把眼睛闭上/不成文规定就这样。

照此说来,错的是广东省出台的明文规定,所以兴宁当局才内部定制这么个“不成文规定”来补偿乡镇党委书记的辛劳。既然这样,又何必组织公招呢,让十几个人“陪太子读书”,结果只录取李宇锋一人,还不如干脆点招算了。这不是既要做婊子又有立牌坊吗?这样的牌坊立给谁看呢?

兴宁当局的“不成文规定”没任何法理依据,根本摆不到台面上来。如果乡镇党委书记和局一把手因为事情多、压力大,可照顾安排子女就业,那照此类推,县委书记、市委书记、省委书记及处长、厅长、部长的事情更多,压力更大,他们的子女更应该照顾,该安排到更好的单位去了?推而广之,不就可以得出这么个结论:凡是官员子女均可优先获得就业照顾。

值此民众权利意识日益觉醒的当下,没哪级政府敢公开这样做,但不等于没在做。从这些年各地频曝的诸多“萝卜招聘”事件看,其实,优先照顾官员子女这类“不成文规定”早就作为“潜规则”被广泛地推行了,李氏父子案不是首例,也不会是最后一例。

有“潜规则之父”美称的吴思先生这样定义“潜规则:潜规则的意思是在正式的制度、冠冕堂皇的法规和道德信条之下,支配社会运行的另外一条新的规矩,这条规矩跟道德原则有一些冲突,不能明说,要悄悄地隐蔽起来。此定义完全适用于“不成文规定”,它违背宪法法律和道德信条,赋予掌权者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全凭长官意志行事,密谋于暗室,操作于暗箱,一切都在神不知鬼不觉中进行。你说它是法又不是法,是规定又不是规定,但实际效力却大大超过法律和规定,因而其给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造成的杀伤力尤其大。

尤其可怖的是,此种“不成文规定”潜行于各行各业,招聘中有官员子女优先照顾的“不成文规定”,招生中有“高校教职工子女可适当降分”这样的“不成文规定”,招干中有“进市机关,必须是副科级实职领导才予以考虑”这样的“不成文规定”,甚至连司法机关不给“执行费”就不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医生只开有提成的高价药,不开没有油水的“降价药”此类“不成文规定”也所在多有。

就是这些五花八门的“不成文规定”在对抗着成文法,支配着中国社会的运行,迟滞着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步伐。是可忍孰不可忍。是到清理此类“不成文规定”的时候了。怎么清理?一是曝光。鼓励民众检举所在行业和地区的“不成文规定”。二是追责。以干扰法制建设为名追究制定、执行“不成文规定”的责任人和单位。三是废除。一经查实,坚决废除。与此同时,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法律建设来弥补社会治理的漏洞和空档,破除特权制度,铲除滋生“不成文规定”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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