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亞在台灣」對台灣言論自由界限的考驗(圖)

作者:羅世宏 發表:2025-03-16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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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亞在台灣」網紅劉姓女子
「亞亞在台灣」網紅劉姓女子(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看中國2025年3月16日訊】台灣移民署近日廢止大陸籍配偶、「亞亞在台灣」網紅劉姓女子的依親居留許可,移民署的理由是她在社群媒體「抖音」及其海外版本TikTok上發表「武統言論」,例如「大陸武力統一台灣,已經不需要其他理由」及「遲遲不武統」。

這起事件迅速引發社會熱議,一時之間,有人叫好,有人叫屈。圍繞的核心問題是:台灣政府是否應該因這類言論取消個人居留權?民主社會應如何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極端言論?

這些問題很艱難,涉及法律、政治與社會規範,正是提摩西·加頓·艾許(Timothy Garton Ash)在《言論自由:互聯世界的十項原則》一書(Free Speech: Ten Principles for a Connected World)中所探討的重要議題。

抖音上的「武統言論」:法律適用與管轄權爭議

艾許強調,「生命線原則」(Lifeblood Principle)是言論自由的核心,即所有人應享有表達、尋求、接受和傳遞資訊的權利。然而,他也認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當言論對社會造成明確傷害時,法律可以進行適當限制。他在「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中指出,只有當言論直接導致他人傷害,或者對國家安全構成明顯威脅,才應受到法律規範。這使得本案的關鍵問題變成:劉女的言論是否構成即時且具體的危害?

美國最高法院在Brandenburg v. Ohio(1969)案中確立了「即時危害原則」(Imminent Lawless Action Test),即言論只有在「煽動即將發生的非法行動」且「極有可能促成暴力」時,才應受法律懲罰。台灣政府在本案中是否應適用類似標準來評估劉女的發言?如果她的言論僅是個人政治立場的表達,應被視為言論自由的一部分;但若她的發言具有明顯的煽動性,可能影響部分群體的行動,則台灣政府的處置即有其正當性。

然而,本案的複雜性在於劉女的言論是在中國的社群平台抖音及TikTok上發表,這涉及到言論的管轄權問題。艾許在書中探討「全球化資訊挑戰」時指出,數位時代的言論已經超越國界,導致一國的言論可能影響另一國的社會,而不同國家對言論自由的標準又不盡相同。例如,歐盟對於仇恨言論有嚴格規範,但美國則基於第一修正案對言論的管制較為寬鬆。本案的特殊性在於,抖音是一個中國平台,其內容審查機制完全由中國政府控制,若劉女的言論未被中國官方封鎖,甚至獲得放大,是否意味著她的發言具有更深層的政治動機?這使得台灣政府必須進一步評估該言論的潛在影響。

即時危害與比例原則:政府應如何衡量言論風險?

移民署引用《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以「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為由,取消劉女的居留權。從法律面來看,此舉符合台灣現行移民法規,因為移民法規對非公民的居留權利向來具有較大的裁量空間。然而,艾許在「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中提醒我們,對於涉及言論自由的案件,政府應確保懲處措施與言論的危害性相稱。取消居留權是一項相當嚴厲的懲罰,政府應考慮是否有其他較為溫和的方式來處理,例如發出正式警告,要求她停止類似言論,或限制其參與台灣的政治活動,而非直接剝奪其在台生活的權利。

劉女在TikTok上發佈影片,自稱遭惡意舉報,並質疑台灣的言論自由,認為自己僅是表達個人政治立場,卻受到政府迫害。這類指控在中國與國際社群媒體上獲得關注,部分中國網民甚至借此批評台灣的「雙重標準」。艾許提示一個所謂的「刺客否決」(Assassin’s Veto)原則,指的是一個社會因恐懼極端分子的暴力行為而自我審查,最終形成對言論自由的壓制。台灣作為一個民主社會,應當抗拒來自主流民意、民粹獵巫或內外的言論審查壓力,避免隨便以「國家安全」之名,壓制所有與主流民意或與執政黨立場不同的聲音。

數位平台的角色:社群媒體如何影響言論自由?

社群媒體在這類事件中扮演著關鍵角色,艾許在「言論多樣性原則」(Pluralism Principle)中強調,數位平台已經成為言論自由的主要戰場,各平台對於極端言論的管制標準不一致,使得此類爭議更加難以處理。歐盟要求社群媒體刪除仇恨言論,而美國則因第一修正案對此相對寬鬆。而中國的抖音則受政府嚴格監控,任何不符合官方立場的言論都可能被刪除。對台灣而言,若劉女的發言具有明顯的煽動性,並可能被中國官方利用,則政府應考慮如何在不影響台灣的言論自由原則下,對敵對勢力進行有效的應對。

勇氣與審慎: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之間的平衡

從整體而言,台灣政府在此案的處置需要在民主價值與國家安全之間取得平衡。取消劉女的居留權應有充分證據支持,而非僅以其政治立場為依據。政府在應對此類爭議時,應確保法律執行的透明度與合理性,以避免被外界指控為打壓言論自由。正如艾許在「勇氣原則」(Courage Principle)中強調,民主社會應有勇氣容忍不受歡迎的言論,但也應對極端言論保持警覺,以防止其成為攻擊民主制度的武器。

台灣的民主價值不應因個別案例而受損,但政府也不能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言論視而不見。本案突顯言論自由的界限,以及台灣在國際言論戰場中的處境。政府應在處理此類事件時,秉持言論自由的基本精神,但同時確保國家安全不受威脅。對於未來類似的案例,台灣應建立更明確的應對機制,確保法律執行的標準化與透明性,以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公信力。

※作者為中正大學傳播系教授

(本文為《上報》獨家授權《看中國》,請勿任意轉載、抄襲。原文連結



責任編輯:初新 来源: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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